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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讨论:文明旅游纳入合同 需细则更需严格执法
来源:中国网 作者:小昭 2013/9/10 8:36:55 【关闭】
近年,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选择出国旅游,一些中国游客的不文明的行为也在影响着民族、祖国的形象。消息称,因不文明行为而给国人丢脸的事情屡屡发生,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受到中央领导的关注。有关文件也显示,中央领导同志近日就我国公民出外旅游存在的不文明行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促进公民提升道德素质。中国公民出境游中的不文明行为及其影响有哪些?文明旅游纳入合同是否可行,国内外有哪些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应着力做好哪些工作,旅游者怎么做可以成为更受欢迎的国际游客,而不是“行走的钱包”?就上述问题,中国网旅游邀请旅游法专家及业界人士展开探讨。
嘉宾:
杨富斌(应邀主持):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
申海恩: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主任,曾挂职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两年,直接参与《旅游法》起草研究工作三年,并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法律法规研究和起草工作;
王天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教师,曾挂职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两年,直接参与《旅游法》起草研究工作三年,并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法律法规研究和起草工作;
李广:中青旅控股股份公司团委书记、客服中心总经理、律师;
朱云鹏:连续两届获评中青旅“十佳领队”,2012年荣获北京市旅游委评选的“北京英语导游之星”;
小毅:旅友,意大利留学归来,游历欧洲十国,熟悉欧洲文化。
讨论一
敏感话题:“黑名单”
主持人:旅游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活动,因为都是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所以有些人容易放松对自我的要求,所以我也想是不是还有一些类似违反交通法规通报这样的制度可以考虑在内,或者建立旅游者文明档案之类?
申海恩: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旅游文明档案,简单来说就是“黑名单”。有了这个黑名单,旅行社是不是可以拒绝和有不良记录的旅游者签合同?有没有这个拒绝权?能不能拒绝?但问题是A旅行社拒签了,B旅行社也拒绝,所有旅行社都拒绝,才能达到目的。但这对公民的旅游权利是一个很严格的限制。这里面是不是就存在一个拒绝权,行使到什么程度?如果做不到,旅游文明档案的约束力也将有限。
李广:可能有的旅行社会做这样的记录,但是做这种记录的旅行社恐怕也不敢公开动用这种拒绝权。因为这里涉及客户隐私权、客户公平交易权的问题。客户的这种权利和企业的市场交易权是有冲突的,尤其是企业是否有权力以客户的诚信、文明问题来拒绝交易,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也容易导致企业这种权力的滥用。
申海恩:前一段时间有一种航空黑名单,相关人员把航空公司告到了法院。我了解到朝阳区法院处理的这个案子,他们接了案子后也在调研,发现国外也有这种黑名单。但是关于这种黑名单怎么来用,最后还是没有结论。
李广:这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从业界来讲有其必要性,这算是经营者的权利。但是,关键是通过社会炒作,媒体炒作后,这个味儿就变了,好像成了侵犯游客旅客合法权益的问题。
王天星:“黑名单”的存在就会干扰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
讨论二
文明旅游纳入合同
呼吁细则出台,严格执法
朱云鹏:我从个人角度来说,文明旅游纳入合同,我们导游、领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现在不清楚,所以有点草木皆兵。比如有客人违约了,旅行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领队承担什么责任?能不能细化下?我建议是细化。就和申老师说的交规似的,闯红灯罚200元扣3分,能有些这样的细则出台就好了,我们权责比较分明,工作也好开展。
在外边,在团上实际就两个词。一个是引导,一个是监管。领队和全陪的概念还不太一样。在中国的国境内叫“全陪”,全程陪同。“领队”,赋予我们还有监督权。现在这个法立出来了,我们的监督权有没有,有哪些?明确后,可以有的放矢,有法可依。
申海恩:对旅游中的那些严重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比如乱扔垃圾,吐痰,实际上我们国内,就拿北京来说都有相关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里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是我估计在座的即便有过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也都没被处罚过。这反映什么问题?执法不严。
李广:关于“旅游文明”的责任,不能全部都强加在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头上。旅行社和导游只能是宣传引导。对于严重违反法律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要加强执法力度查处,比如乱闯红灯、随地吐痰,只本身并不是单纯的“旅游文明”的问题而是每个人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如果本身在国内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去严格管理和严格执法,希望中国人出国后自觉的改掉在国内“惯出”的这些毛病,是不现实的。
其次我们要有一些长效性的机制,逐步消除这些不文明行为。我记得在06年时,就搞过一次全国大范围的讨论。但七年过后,同年的问题又再次引发讨论和关注。这七年内我们又做了些什么?引导文明旅游,其实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一个长效机制,要从生活本身的文明行为做起,要有具体的方案,不能只喊口号。如果长效的执法机制还跟不上,那过七年过后估计情况还是不会改变。
嘉宾:
杨富斌(应邀主持):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
申海恩: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主任,曾挂职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两年,直接参与《旅游法》起草研究工作三年,并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法律法规研究和起草工作;
王天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教师,曾挂职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两年,直接参与《旅游法》起草研究工作三年,并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法律法规研究和起草工作;
李广:中青旅控股股份公司团委书记、客服中心总经理、律师;
朱云鹏:连续两届获评中青旅“十佳领队”,2012年荣获北京市旅游委评选的“北京英语导游之星”;
小毅:旅友,意大利留学归来,游历欧洲十国,熟悉欧洲文化。
讨论一
敏感话题:“黑名单”
主持人:旅游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活动,因为都是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所以有些人容易放松对自我的要求,所以我也想是不是还有一些类似违反交通法规通报这样的制度可以考虑在内,或者建立旅游者文明档案之类?
申海恩: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旅游文明档案,简单来说就是“黑名单”。有了这个黑名单,旅行社是不是可以拒绝和有不良记录的旅游者签合同?有没有这个拒绝权?能不能拒绝?但问题是A旅行社拒签了,B旅行社也拒绝,所有旅行社都拒绝,才能达到目的。但这对公民的旅游权利是一个很严格的限制。这里面是不是就存在一个拒绝权,行使到什么程度?如果做不到,旅游文明档案的约束力也将有限。
李广:可能有的旅行社会做这样的记录,但是做这种记录的旅行社恐怕也不敢公开动用这种拒绝权。因为这里涉及客户隐私权、客户公平交易权的问题。客户的这种权利和企业的市场交易权是有冲突的,尤其是企业是否有权力以客户的诚信、文明问题来拒绝交易,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也容易导致企业这种权力的滥用。
申海恩:前一段时间有一种航空黑名单,相关人员把航空公司告到了法院。我了解到朝阳区法院处理的这个案子,他们接了案子后也在调研,发现国外也有这种黑名单。但是关于这种黑名单怎么来用,最后还是没有结论。
李广:这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从业界来讲有其必要性,这算是经营者的权利。但是,关键是通过社会炒作,媒体炒作后,这个味儿就变了,好像成了侵犯游客旅客合法权益的问题。
王天星:“黑名单”的存在就会干扰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
讨论二
文明旅游纳入合同
呼吁细则出台,严格执法
朱云鹏:我从个人角度来说,文明旅游纳入合同,我们导游、领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现在不清楚,所以有点草木皆兵。比如有客人违约了,旅行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领队承担什么责任?能不能细化下?我建议是细化。就和申老师说的交规似的,闯红灯罚200元扣3分,能有些这样的细则出台就好了,我们权责比较分明,工作也好开展。
在外边,在团上实际就两个词。一个是引导,一个是监管。领队和全陪的概念还不太一样。在中国的国境内叫“全陪”,全程陪同。“领队”,赋予我们还有监督权。现在这个法立出来了,我们的监督权有没有,有哪些?明确后,可以有的放矢,有法可依。
申海恩:对旅游中的那些严重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比如乱扔垃圾,吐痰,实际上我们国内,就拿北京来说都有相关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里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是我估计在座的即便有过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也都没被处罚过。这反映什么问题?执法不严。
李广:关于“旅游文明”的责任,不能全部都强加在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头上。旅行社和导游只能是宣传引导。对于严重违反法律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要加强执法力度查处,比如乱闯红灯、随地吐痰,只本身并不是单纯的“旅游文明”的问题而是每个人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如果本身在国内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去严格管理和严格执法,希望中国人出国后自觉的改掉在国内“惯出”的这些毛病,是不现实的。
其次我们要有一些长效性的机制,逐步消除这些不文明行为。我记得在06年时,就搞过一次全国大范围的讨论。但七年过后,同年的问题又再次引发讨论和关注。这七年内我们又做了些什么?引导文明旅游,其实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一个长效机制,要从生活本身的文明行为做起,要有具体的方案,不能只喊口号。如果长效的执法机制还跟不上,那过七年过后估计情况还是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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