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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购物是误区 严禁强迫购物

来源:中国网  作者:小昭   2013/9/11 8:36:38 【关闭】
    中国网讯 昨日下午,国家旅游局联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在国家旅游局召开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就当前舆论、公众关心的如《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产品价格上涨等问题做出回应。这也是官方首次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涉及的旅行社安排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的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明确表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购物是严重误区,并对“强迫购物”做出解释。

    说明中,李磊指出,在治理“零负团费”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的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做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为此,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

    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收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第四,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做出合理的安排。

    第五,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

    旅行社违反上述相关要求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组团社或地接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此外,对助长“零负团费”问题,造成“零负团费”经营模式难以根除原因之一的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经营和旅行社、导游、领队之间给与和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经营规范的重点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会上,相关单位负责人明确表示,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合格商品、提供合格服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误导旅游者。

    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等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服务。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旅游总公司、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道旅行社、北京神州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远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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